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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繳費風險暗湧 費用管理為企業保駕護航

發布時間:2021-12-24 閱讀量:470 來源:原創

  專利權作為企業創新發展的制勝法寶,對提高企業核心競争力,保護企業技術投資,促進企業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都發揮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專利申請不易,而專利授權後的維護同樣存在着風險,在專利年費繳納和管理流程上,任何意外或疏忽,都可能導緻權利的終止,給企業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必須重視并加強專利費用管理,切實防範錯繳漏繳風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審結的一起涉及未及時繳納專利年費及滞納金導緻專利權終止的行政糾紛所述,某公司因不服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的《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主張其已繳付專利年費600元,而國家知識産權局違法終止其享有的涉案專利權。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于2019年僅繳納專利年費600元不足以覆蓋當年年費及逾期繳費的滞納金,故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涉案專利權應當終止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并據此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而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發生未能足額繳納專利年費是由于沒有接收到繳費通知和自身電話咨詢接收信息錯誤導緻。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雖主張其自2015年起已與曾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終止了代理關系,但并未按照規定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導緻其未能有效接收到繳費通知書,但此情況并不能影響國家知識産權局依據相關規定向其原專利代理機構送達的繳費通知書的效力。由于該公司未按規定依法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法院認為,足額繳納年費是專利權人的法定義務,專利權人應當知悉,與其主觀上是否存在拒絕繳納的故意沒有關聯。對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中規定的“期滿未繳納”,指的是該表述之前的專利權人未按期補繳年費及滞納金,而該條中的補繳針對的是專利權人未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或者繳足的專利年費。因此,期滿未繳納而導緻專利權終止的事由包括未繳納和未繳足專利年費及滞納金,即未繳足專利年費或滞納金同樣導緻專利權提前終止的法律後果。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該案件糾紛中涉及的企業,最後隻能承擔專利權喪失的後果。

  由此分析,此案中的企業先是忽視了專利的著錄項目變更,導緻其在解除代理關系後失去了獲取專利局繳費通知的渠道,無法及時獲知其專利費用實際的繳納情況;而後又忽視了專利費用的查詢,未能對專利權維持階段需要繳納的費用金額和類型進行有效确認,導緻其未按規定繳納足額費用。此類情況的發生,暴露了企業對于專利維護知識的缺乏和對專利費用管理的忽視,尤其是一些專利管理能力有限的企業,在最長達二十年的專利維護期中,在專利年費查詢、繳納和監控維護等重要環節更是存在着風險,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失誤,都将直接導緻費用錯繳漏繳、錯過繳費期限,甚至喪失專利權。

  實踐中,發生類似情形的企業比比皆是。那麼,當前企業如何對專利年費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維護,防範專利費用繳納的風險,避免類似案例再次發生呢?歸納總結,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自主繳納專利費用,這就要求企業專利管理人員具備較高的專利維護意識和經驗,随時關注專利局費用政策和通知,并對企業所有的專利狀态期限等進行及時跟蹤、查詢和繳費;二是委托代理服務機構代繳專利費用,企業需要分别與每家代理機構做好專利數據的交接确認,并對繳費情況進行整理彙總,在發生專利權轉讓、服務機構解約等行為時,要及時進行著錄項目變更,确保新服務機構能夠及時收到專利局繳費通知;三是通過專業的專利費用管理機構,制定專利費用管理策略,采用規範化的費用管理流程和信息化手段,對企業專利費用數據進行精準查詢、監控和托管維護,并利用多重質保體系,保障費用繳納的準确與安全。

  據了解,目前國内中小型企業缺乏專利年費管理經驗,對繳費規定和繳費流程不甚熟悉,自主監控和繳費存在一定難度。一些專利保有量較大的大型企業,雖然成立了負責專利工作的部門,但在委托代理機構進行批量年費繳納時,頻繁的數據對接問題和流程溝通不暢又給企業專利管理人員帶來了困擾,特别是發生代理機構變更時,進行大批量著錄項目變更也要花費不菲的成本。因此,具有專業的年費繳納和管理服務經驗的專利費用管理機構,正逐漸成為企業專利費用維護的最優選擇,将年費管理委托專業的費用管理機構,也已經成為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作者:金年会娱乐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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